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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巴检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89********,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巴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5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趁巴东县**镇**村**组村民谭某甲家中无人之际,进入其住宅,在一楼、二楼卧室内共窃得三部手机(苹果6splus、vivox6plus、vivoy66i)和一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张某某将上述物品全部装入在谭某甲家卧室找到的一个背包内。离开时,发现有车朝谭某甲家开过来,因担心背着背包被人发现,张某某便将背包藏匿到谭某甲家屋旁的柴棚隔板上,后迅速离开。谭某甲返回家中后发现被盗,便四处寻找,后在柴棚中将被盗背包及物品找到。因怀疑是张某某所为,谭某甲便去质问张某某,张某某承认了盗窃的事实,谭某甲随后报警。

经巴东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30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

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9)鄂2823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谭某甲、谭某乙的陈述;3.巴东县公安局野三关派出所制作的勘验笔录、指认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已全部、被动退赃,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蔚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联系电话1867203****。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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