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2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住京山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应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4日经应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9日至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三次到应城市城中办事处蒲阳大道的沃尔玛(湖北)商业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玛超市、应城市城中办事处建设街大润发玛特连锁超市应城有限公司加泰分公司(以下简称大润发超市),盗窃价值593.1元的物品。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与女儿丁某某(另案处理)、女儿的小姑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逛至大润发超市,从超市盗走价值138元的百雀羚BB霜一支;
2、2019年7月9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与丁某某、杨某某等人从大润发超市出来后,又转到沃尔玛超市,从该超市盗走价值66.6元的大桥牌鸡精1袋、海天一品鲜酱油1瓶、海天味极鲜酱油1瓶等商品;
3、2019年7月11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与丁某某、杨某某等人再次到沃尔玛超市准备盗窃,张某某将价值388.5元的水密码补水霜1瓶、春/夏保湿霜1瓶、水密码保湿乳1盒、百雀羚保湿洁面乳1支等化妆品藏在包内,在出防盗报警门时被超市工作人员魏某某发现并报警。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分别缴纳沃尔玛超市、大润发超市被盗物品款253元、227.8元,取得沃尔玛超市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资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品价格明细、收款收据、授权书、谅解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丁某某、魏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辨认、检查笔录等;4.两被盗超市监控视频各1份;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盗窃共计价值593.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沃尔玛超市盗窃价值388.5元物品未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属未遂;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荣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京山市**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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