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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住武汉市江岸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日、3月17日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20年2月2日、4月17日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重新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逃)、张某甲(在逃)分别于2019年8月9日1时许、8月10日1时许、8月12日1时许,由杨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三次至本区汉口北四环线四标工地,共窃得堆放在该工地钢筋600余根。三人将上述钢筋搬上三轮摩托车后由杨某某驾车将所盗钢筋全部放至杨某某租的位于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的一活动板房内。经价格认定,上述被盗钢筋价值共计人民币6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配合公安机关追回全部赃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照片)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等书证;3.被害人左某某、李某某等人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指认现场图、指认笔录;6.抓获经过;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兰

                                                   检察官助理:闫奕铭

 2020年4月27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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