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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21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京山市**镇**路**号,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市**镇**路**号。因涉嫌盗 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受柳某某(已判决)邀约到钟祥市大口林场南冲分场鹰子洞景区,将鹰子洞景区山顶上的一棵地径约1.2米的对节白蜡古树盗走。经鉴定,被盗对节白蜡树价格为人民币80000元。

2019年9月17日,张某某主动到钟祥市公安局长滩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对节白蜡树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王某甲、熊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彭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王某丙、张某丁、柳某某、魏某某、王某丁等人的证言;4.钟祥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价格鉴定意见书、湖北省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复核裁定函等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敏

                                                                          检察官助理:刘江艳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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