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安检刑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住安乡县**巷**号。因犯盗窃罪,2019年11月13日被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7日被安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安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安乡县*****的菜市场,寻找目标伺机行窃。当被告人张某某行至菜市场内时,发现被害人邓某某推行自行车的前篓子里放有一黑色手提包,遂尾随邓某某至**米行,趁邓某某到米行买米之际,将邓某某的黑色提包偷走,盗得现金2800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手提包及包内其他物品被被告人张某某扔至大河里。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案件揭发过程及抓获经过、作案现场监控截图、视频侦查报告书等书证;2.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宜祥
检察官助理:潘佳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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