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2018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1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慈利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慈利县**镇**路05-1孙某甲家,盗走白酒四瓶、双肩背包一个、一部旧手机及四包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材料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长忠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慈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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