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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汉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31952********,汉族,高中文化,住湖南省汉寿县**街道**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0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窜至汉寿县株**街道云**社区中铁*******分部高铁施工工地,乘晚上施工工人下班休息期间,窃取工地上加工后的钢筋,藏在其家中的杂物间及临时搭建的帐棚内。2020年9月9日凌晨2时许,张某某再次窃取钢筋时被现场抓获。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已返还被害人。

经汉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钢筋及木方价值共计4627元。

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领条、称量记录、户籍信息、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乙、王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秘辩解;4.价格认证书等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秀莲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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