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溆检公诉刑诉〔2019〕25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种植业人员,住溆浦县**镇**组。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28日被溆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溆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6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7日被溆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溆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5月份的一天1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溆浦县**镇**村**组,趁张某乙家中无人时进入张某乙家中,窃取人民币520元。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甲因吸食毒品被抓获,到案后主动供述了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乔海平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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