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街**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4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祁东县白地市镇瞭望街,在一个水果摊附近盗窃被害人李某甲一个白色布包,内有一台粉色的OPPO手机和628元现金。
2019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祁东县白地市镇健康街久久百货,盗窃被害人刘某乙两台vivo手机和660元现金。
次日7时,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祁东县白地市农贸市场盗窃被害人李某乙2160元现金。
经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台手机共计价值18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价格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甲、贺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李某甲、李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璐
检察官助理:邓玉红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_、证据目录各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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