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021997********,湖南省张家界人,土家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村**组**号。2017年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7月25日因盗窃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中路“趣尚”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苹果”牌7Plus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50元)盗走,得手后以300元将该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判决书、照片、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