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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诉刑诉〔2019〕43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8199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无固定住所,群众,无业。因涉嫌盗窃罪 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3日被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9年1月28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进入河南省郑州市**区**路**号被害人褚某某的**超市内实施盗窃,将**超市柜台里面的3000人民币现金及一部手机、两包香烟(均未价格认定)盗走。

2.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文安镇元里村北边路处,用硬件物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车牌号码为冀RTH****的绿色东风雪铁龙小汽车车镜砸烂,并将车内的2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

3. 2019年7月8日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湛江市霞山区**村**号**房窗外处,用一支长约2米的木棍将被害人黄某某放置在202房的床头处的黑色斜跨包捞出,将里面的4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再将黑色斜跨包丢回202房。

4.2019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进入湛江市霞山区**村**号居民屋,在二楼202房窗外处用手大力将防盗网破坏掉并爬进202房实施盗窃。被告人张某某进入202房后,被正在202房休息的黄某某发现,被告人张某某马上从厨房的窗户逃跑。

案破后,张某某未将上述所骗款项退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黄某某、褚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实施盗窃的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案,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瑞文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湛江市霞山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及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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