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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8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村****号,暂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在湛江**炼化中石化第**建设公司工地工作被解雇后积蓄所剩无几,便萌发了盗窃电缆变卖钱回家过年的想法。2019年12月28 日18时某某,张某某电话约其老乡“老张”一同前往中科炼化工地盗窃电缆,“老张”同意后,两人约定在中科炼化工地东南角围墙外汇合。当天19时某某,张某某携带钳子与 “老张”在约定地点汇合后,两人翻越中科炼化公司围墙,进入该公司蒸汽裂解装置施工工地,将放置在该工地电缆木盘内的型号为ZRA-Y JV22-06 6/1 、规格为3*93 2*50的全新五相电缆抽出,然后用携带的钳子剪下16段,共长为37.12米。当晚21时某某,两人将剪下的电缆转移至工地围墙处欲偷偷带走时,被中科炼化有限公司内巡逻的保安人员发现,保安人员当场抓获张某某并缴获被盗电缆。被盗电缆经广东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价格为752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缆、作案工具钳子、手机等;2.书证: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樊某某供的产品合格证等;3.证人樊某某、林某某、黄某某、苗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指认、辨认笔录;7. 张某某的手机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他人752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丽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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