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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5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镇**村**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4日被逮捕,于2021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20年8月因盗窃被永登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永登县武胜驿镇金嘴村三社门口的电动车窃取后寄存在永登县武胜驿村一户人家。经永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3120元。被盗电动三轮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理;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可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泽凡

检察官助理:褚延峰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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