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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铁检刑检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镇**村**号,住贵州省普定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厦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厦门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法律援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乘坐G1674次列车前往宁波。当日15时40分许,列车将至宁波车站,被告人张某某在准备下车时,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7车17D座位上方行李架上的一个双肩包偷走,包内有笔记本电脑1台、蓝牙耳机1副、鼠标1个、汽车钥匙1把等物品(价值人民币7940元),并有现金人民币3380元,上述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320元。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公安人员抓获,被盗财物亦被追回,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摄影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乘车记录、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邱小飞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贵州省普定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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