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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23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晋江市**街道**社区晋江市殡仪馆门口,盗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此处的2台价值人民币3341元的“人民”牌WQ65-18-5.5KW型三相污水泵。

2019年10月17日,公安机关在晋江市**街道**社区一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张某某。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发票、销售清单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污水泵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清都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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