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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3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罗源县**乡**厂**号**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先是到被害人高某某位于罗源县**乡**厂**号**楼**室的宿舍门口敲门,确认该宿舍无人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攀爬空调外机和消防管道的方式由窗户进入被害人高某某的宿舍内实施盗窃,在被害人高某某的床铺上共窃得戒指一枚,项链一条(挂有一枚观音吊坠),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从门口离开并将窃得的物品藏匿在其宿舍的行李箱内。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的价格为人民币713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微信付款记录、珠宝玉石首饰鉴定证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罗源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黄金首饰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罗发改价认定[2020]48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其他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振煌

检察官助理:全燕斌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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