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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二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02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6日12时,被害人高某某的御捷马老年代步车停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盛达鑫苑36栋2单元北侧时,被任某某(已判决)、祖某某(已起诉)、陈某某(已起诉)、魏某某(已判决)、张某某盗走。后经任某某供述该车藏匿在海港区海阳镇栗园村某处,民警在任某某的配合下找到该车。经海港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任某某、祖述鹏、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提取笔录。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谷佳佳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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