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诉〔2020〕19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5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住浙江省龙港市双排街双龙小区(户籍地:苍南县灵溪镇建兴西路**号)。1986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87年因犯脱逃罪被判加刑六个月;199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3年5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4年8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前罪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三日;2016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于2018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漏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新罪)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20年3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5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苍南县宜山镇下市街72号博洋布艺店,盗走被害人林少玲放置于收银台抽屉内的300元现金。
2、2019年5月30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苍南县钱库镇春园北街49号重庆面馆,盗走被害人陈秀明放置于钱箱内的700元现金。
3、2019年10月30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苍南县龙港镇(现龙港市)西城二街32号品味海鲜店,盗走被害人邓昭乾放抽屉里的一个挎包,内有400元现金、驾驶证、行驶证等物。
4、2019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苍南县龙港镇(现龙港市)西三街330号胜雪美甲店,盗走被害人古小霞放置于柜台下面的一个粉色钱包,内有230元现金。
5、2020年6月4日7时4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苍南县宜山镇下市街18号美玲线业店,使用携带的撬棒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黄笑玲当场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鉴定书;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林少玲、陈秀明、邓昭乾、古小霞、黄笑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保外就医严重疾病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只。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辉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辉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辉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辉对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小宁
检察官助理:郑存国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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