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4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村民,住莒南县**镇**村**号。于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莒南县**路**网咖上网时,趁被害人来某某熟睡之际,将来某某放置在电脑桌上的ipone11手机盗走,经莒南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频资料、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春莉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住家中(电话:1337539****、1895393****)。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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