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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乡**村**组,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号楼**号,无业。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新城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以领取银行分红为由,让被害人郑某某提供一张工商银行卡,后将该卡绑定至被害人郑某某中国人寿寿险APP账号,并以被害人的手机号码注册支付宝账号。同年6月22日将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卡绑定至该支付宝账号,并在被害人郑某某新城区万寿南路**街坊**号楼**门**号家中,谎称保险APP升级骗取郑某某进行人脸识别后,将被害人郑某某中国人寿寿险账户中可借款项43000元转到被害人郑某某支付宝账户,又偷将该款转到自己支付宝账户;同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又谎称更新保险会员,以同样的方法登陆被害人中国人寿寿险APP帐号,偷将被害人郑某某人寿险保险账户内5000元转到被害人郑某某银行卡,7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家中登陆被害人郑某某支付宝账号,将5000元转账到自己支付宝账户。同年8月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离职后,再次以更新会员为由,以相同方式登陆被害人郑某某人寿寿险APP帐号,分别将3000元、2500元转入被害人的银行卡。8月5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在自己家中登陆被害人郑某某支付宝账号,将5500元转账到被告人张某某母亲胡某某的支付宝账户,但由被告人张某某实际使用。三次转账金额共计5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2.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涉案支付宝账号转账记录;4.涉案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5.证人证言;6.谅解书及收条;7.被害人的陈述;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红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新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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