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帅哥”,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21984********,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镇**街**居委会**组。2004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7年6月21日因犯抢劫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1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2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雁塔区电子五路上百龄足浴店内,趁被害人袁某某不备,盗窃其放置在吧台的OPPO牌R17型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以400元价格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1500元。
2.2019年10月28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雁塔区唐家村围南一巷扬州修脚房内,趁被害人唐某某不备,盗窃其放置在沙发上VIVO牌X21型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为900元人民币。被盗手机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0月2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价格认定文件、刑事判决书、手机购买凭证、扣押返还清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唐某某陈述;
3.提取、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赃物已追回,有前科劣迹,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