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解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解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04197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住焦作市山阳区**乡**村。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6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4月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政二街**小区**号楼楼下,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小刀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2. 2020年4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朝阳路**公司家属院**号楼楼下,将被害人辛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自行车式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 2020年4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政二街**小区**号楼楼下,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奔的牌踏板电动车盗走。现赃物未追回。

4. 2020年4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焦作市解放区政二街**小区**号楼楼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车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57元。现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证人乔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东辉

检察官助理:邢晶晶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博爱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