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公诉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现住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于同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张某某因2019年10月18日伙同他人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九龙湖景区工地D2-1-5栋盗窃铜线,于2019年10月19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2、2019年11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九龙湖苗人古城“吴兰书艺术社”店内,将一套电脑主机、显示屏、键盘及鼠标盗走,把显示屏、键盘及鼠标藏在苗人古城一空屋处,后将电脑主机以100元的价格卖到一手机店内。案发后,被盗物品均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230.00元。
3、2019年11月14日14时,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九龙湖昌隆公司将两台电脑主机、两个电瓶、一辆自行车盗走后,以120元的价格将两个电瓶被卖到一废品收购站处,以150元的价格将其中一台电脑主机卖到一手机店内。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卖掉的电脑主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昌隆公司。
4、2019年11月15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松桃苗族自治县九龙湖路边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此的红色凌云牌摩托车盗走。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5、2019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九龙湖迎龙超市外,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粉红色电瓶车盗走。后张某某以120元的价格卖到一废品收购站处,案发后被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6、2019年11月1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进入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九龙湖迎龙超市将被害人刘某某的**台三星S7曲屏手机、800余元现金、三包富贵烟、两包大重九烟及一包槟榔盗走后,将手机以100元的价格卖至一手机店。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737.00元。案发后,被盗手机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7、2019年11月23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县工会旁一无人居住的房屋内将龙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豪达牌白色女式二轮摩托车盗走,发现摩托车坐垫下有4000元现金把现金拿走后将摩托车丢弃。经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5.00元。
8、2019年11月27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金阳大酒店对面斑马线处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一辆小刀牌电动摩托车盗走后以150元卖到一废品收购站。当日18时许,张某某在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街道菜鸟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盗电动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赵某某、龙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书;5、辨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飞
检察官助理:邹黎玲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松桃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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