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现暂住遵义市汇川区**厂租房,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15日0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卧虎山庄凝心巷27号周某某的租房内,将被害人周某某放于床上的裤包内的现金2950元、放于床头的一部金立手机(2017年7月购买,购买价值2599元)、一部华为nova7手机(经鉴定价值2000元)盗走,破案后华为nova7已发还被害人;
2、2020年10月21日0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汇川区茅草铺易格孔社区长田巷宋某某租房内,将被害人宋某某放置在床头旁凳子上的一部OPPOA9手机(经鉴定价值550元)盗走,破案后该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3、2020年10月3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汇川区南京路同心巷王某某租房内,将王某某放置在卧室床头柜上的一部VIVO X27手机(经鉴定价值1300元)和该处黑色挎包内的现金200余元盗走,破案后该手机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4、2020年9月2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汇川区香港路凝心巷49号自建房邓某某的租房内,将邓某某放置在床头的一部黑色NOVA7 PRO手机和一部honor play3手机盗走,后将两部手机销赃。
被告人张某某在遵义市汇川区茅草铺菜市附近盗窃得来的一部黑色华为NOVA3(经鉴定价值650元)以600元的价格变卖给李某某,现该手机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5、现场勘验证据;6、价格认定结论书;7、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8、户籍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程祉锜
检察官助理 李琦
2021年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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