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00000032号
被告人张家禄,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3********,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镇**村,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路**庄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家禄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家禄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5日8时许,被告人张家禄伙同钱某某(已判决)通过预谋后,窜至遵义市红花岗区刘家湾走马坝菜市场内将被害人程某某背包内的1000元现金扒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家禄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被告人张家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家禄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家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 智
检察官助理:杨红霞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家禄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肆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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