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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52002********,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家住麻江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0日被龙里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龙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龙里县冠山街道龙馨苑小区,发现停放在此处的龙里县农村工作局号牌为贵J*****银灰色庆铃牌皮卡车的门未锁,张某某随即购买梅花起子和扳手于次日凌晨1时许开车门进入该车驾驶室内,将方向盘拆卸后使用搭线的方式将车启动盗走,价值人民币三万贰仟元(32000元)整。2019年11月12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将被盗车辆停放在贵阳市白云区扁山村村委会旁时,被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沙文派出所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清单;2.书证:户籍信息、被盗车辆信息、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查获经过;3.失主何某报案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单位车辆,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天明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龙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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