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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张某某(无户籍信息),曾用名邵某某王某某,男,1993年****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盘锦市盘山县**小区****单元**室。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盘锦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0月25日因盗窃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8月5日因盗窃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5年9月23日因盗窃罪被盘锦市大洼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17日因盗窃罪被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6月4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9日11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来到盘锦市大洼区**街道**小区被害人都某某经营的**浴池内,从一楼吧台处盗走现金人民币155元,VIVOZ3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2元。

2.2020年5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台安县**镇**村**组被害人刘某某家,趁门未锁进入室内,从东屋炕上钱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680元。

3.2020年5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台安县**镇**村**组被害人杨某某家,趁门未锁进入室内,从东屋炕上包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520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3857元,所盗财物被其挥霍。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

说明、出售手机登记表、购机详情、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张某某的照片、张某某盗窃手机的话单;

2.证人刘某甲、董某某、王某甲、闫某某、邵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杨某某、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书;

7.视听资料:光盘2张,台安县**镇被盗地点附近监控录像、盘锦市大洼区**街道**浴池外部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秋实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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