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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4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阳市宏伟区********,现住址辽阳市宏伟区********。2001年因抢劫罪被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5年因盗窃罪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月20日因盗窃罪被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1月17日因盗窃罪被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华御世家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小手锤将停放在36号楼电梯口车位上的车牌号为辽KMW***宝马车的副驾驶玻璃砸坏,将车主陈某放在车内的黑色双肩包盗走,被盗包内有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衣服2件及口罩若干,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1700元人民币;

2.2020年3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辽阳市白塔区华御世家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小手锤将停放在36号楼电梯口附近的车牌号为辽K*****奔驰车的副驾驶玻璃砸坏,将车主廉某某放在车内的蓝色手包盗走,被盗蓝色手包内有3把汽车钥匙、3把车库钥匙和2把华御世家小区出入遥控钥匙;

3.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辽阳市宏伟区中景豪庭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用事先准备好的小手锤将车主林某某停放在D区车位内的车牌号为辽C*****白色大众途观车的右后玻璃砸坏,将车内软包中华香烟2条、奔富407红酒2瓶、茅台镇白酒2瓶、茶叶3盒盗走。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财物价值共计2660元人民币。

4.2020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在辽阳市宏伟区中景豪庭小区地下停车场内,用小手锤将停放在D17车位的车牌号为辽KC****白色塞纳牌汽车的后挡风玻璃砸坏,将车主赵某放于车内的2000元人民币盗走。

综上,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数额总计6360元人民币。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在辽阳市宏伟区********的家中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于同日从被告人张某某家中扣押涉案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软包中华牌香烟2条、奔富407红酒1瓶、茅台镇白酒2瓶、茶叶1盒、现金500元人民币,上述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陈某、林某某、赵某,其余被盗物品被其挥霍或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廉某某、林某某、赵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辽市价刑字[2020]21号);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附照片、辨认笔录附照片;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指认现场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累犯及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及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  鸿

检察官助理:冯意涵

(院印)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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