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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到万州区福斯德广场三福百货等服装店、沃尔玛超市、北山家益超市盗窃店内服装、拖鞋等商品共计34件。经鉴证,所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全部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到万州区福斯德广场沃尔玛超市内,盗窃价值人民币169元的短款玫红棉服1件。2019年12月9日,张某某再次到该超市盗窃价值人民币69元的绿色长袖卫衣1件。

2.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万州区福斯德广场阳光宝贝童装店盗窃黑色隆昇牌带帽外套1件、黑色神杰.邦尼带帽外套1件。经鉴证,所盗外套2件共计价值人民币998元。

3.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到万州区福斯德广场三福百货店内,盗窃白色呢子大衣1件、黑白相间背心1件、米黄色风衣1件、羊羔毛单外套1件、黑色休闲鞋1双。2019年12月12日,张某某到该店盗窃同款黄色和象牙白羽绒服各1件。经鉴证,所盗7件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653元。

4.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万州区福斯德广场本色服装店盗窃价值人民币45元的女式本色短袖T恤1件。

5.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到万州区北山家益超市盗窃拖鞋16双、毛巾3张、太阳伞1把、纱巾1张。经鉴证,所盗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621元。

6.2019年10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万州区福斯德广场淘淘猫店盗窃价值人民币239元的绿色外套1件。

2019年12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其家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及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李某某、方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

5.搜查笔录及截图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长康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重庆市万州区**路**号附**号**室其家候审(电话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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