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大足区,住重庆市大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22日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翻越围栏、窗户的方式进入杨家坪中学彩云湖校区468办公室、421办公室实施盗窃,盗走老师王某甲放在抽屉内的现金6518元,盗走老师李某某放在抽屉内的现金6173元,盗走老师谭某某放在抽屉内的现金1100元。
2.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翻越围栏、窗户的方式进入杨家坪中学彩云湖校区422办公室实施盗窃,盗走老师王某乙放在抽屉内的现金15200元。
2019年8月初的一天、2019年8月20日凌晨、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翻越围栏、窗户的方式三次进入杨家坪中学彩云湖校区实施盗窃,均未盗得财物。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向以上五名被害人退赃29360元,作案用手机已被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2.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支记录、信封、收条等书证;
3.证人孙迪星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甲、李某某、谭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扣押笔录
7.监控视频截图、同步录音录像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89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静 检察官助理:易明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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