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4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重庆市渝北区人,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路一出租房(户籍地为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因无钱,产生了盗窃其大妈杨某某(系张某某母亲的姐姐)家中钱财的想法。
2020年5月10日的一天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到重庆市南岸区广黔路杨某某经营的理发店内,乘杨某某不在理发店时,将杨某某放在店内的钥匙拿走,并偷配了一把钥匙。当日下午,张某某利用偷配的房门钥匙,进入到杨某某位于南岸区**路**号**单元**家中,将杨某某儿子孙某某卧室内的两个黄金戒指、一条黄金项链、黄金吊坠、千足金耳钉盗走。
2020年5月13日、5月22日,张某某利用偷配的房门钥匙,进入杨某某家中,撬开杨某某卧室柜子内抽屉,分两次将杨某某放在抽屉里1万余元现金盗走。
后被告人张某某将首饰销赃款与盗窃现金挥霍。
经南岸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黄金饰品共计价值人民币为9548元。
2020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城**栋**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杨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二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钇
检察官助理:周鹏辉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换押提讯提解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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