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街**号附**号**单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奉节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8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先后在奉节县内盗窃手机两部,共计价值人民币4128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奉节县兄弟电器新华店准备将自己持有的两部魅族手机进行出售。在店内闲逛趁销售人员不备,拉开玻璃展柜,将一部OPPO Reno3 Pro(5G)白色手机盗走。经奉节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219元。
2.2020年8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奉节县永安街道羽声街63号“中国移动”门市内,在店内趁被害人柳某某未注意之时,将店内展示柜打开,将一部OPPO A8青色手机盗走。经奉节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999元。
2020年8月24日晚,被害人柳某某将被告人张某某扭送至奉节县公安局永安派出所;同时公安机关将其所盗手机扣押并于2020年9月9日发还了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张某某病历、被盗手机图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柳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奉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书、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7.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1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所盗财物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帮凤
检察官助理:何文博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奉节县**街道**街**号附**号**单元**-**,联系电话:1738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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