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巴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重庆市巴南区**镇**村**组**号。2014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9年6月20日因盗窃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重庆大学A区第八教学楼603教室,趁教室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甲放在课桌上的一部银色vivox6s手机盗走,估价人民币(下同)200元。同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渝中区开心网苑网吧抓获张某某,当场追缴手机后发还被害人。6月20日,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对张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
2019年12月13日17时1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重庆理工大学六教学楼407教室,趁教室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周某甲放在课桌上书包里的一部华为荣耀9智能4G全网通手机(2017年9月22日购买价为2297元)盗走。价格认定为550元。
2019年12月17日17时2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理工大学三教学楼602教室,趁教室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乙放在教室课桌上书包里的一部魅族PRO7 4G+128GB全网通手机(2018年5月30日购买价为1499元)盗走。价格认定为717元。
2019年12月20日12时23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重庆理工大学一教学楼705教室,趁教室无人之机,将被害人周某乙放在教室课桌上书包里的一部红米not7pro4G全网通手机(2019年11月11日购买价为999元)盗走。价格认定为949元。销赃获款65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9年12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到重庆理工大学时被一名被害人发现并报告学校保卫科,保安人员在学校二教学楼将张某某抓获,后移交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花溪派出所。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被害人陈某甲、周某乙手机的事实,未供述盗窃另外两部手机的事实。目前,张某某已退还了被害人陈某甲的手机,其余涉案手机或赃款均未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赃款、追缴的一部银色vivox6s手机及指认手机照片等物证;
2校园内部报警求助登记表、监控视频截图、追缴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抓获及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丙、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甲、周某甲、陈某乙、周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检查、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光盘7张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盗窃被害人陈某甲、周某乙手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张某某对指控的其它盗窃事实和证据有异议,未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价值241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未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盗窃行为,有一次盗窃前科且未全部退赃,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 何强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4册、光盘7张、补充的扣押决定书1页
3.《提押证》1份
4.证人名单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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