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Z508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江津区,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区**街**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3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峡广场印象汇1楼科颜氏化妆品柜台处,趁无人之机,盗得该专柜货架上精华液2瓶、眼霜1瓶、眼部精华乳1瓶。
同年11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地点,采取同样的方式盗得精华液4瓶。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地点,再次采取同样的方式盗得精华液2瓶。
经鉴定,上述被盗化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595元。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3595元。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截图、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进货单据等;
2.被害人郑某某、苟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单处罚金,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徽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23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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