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涪检刑诉〔2020〕114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0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涪陵区**路**号**幢**单元**室,住重庆市涪陵区**街道**村**幢**单元**室。因犯抢劫罪,2004年11月1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2009年9月1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毒品,2013年5月2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5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7日被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0月22日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涪陵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中心医院急诊科一楼走廊处,将该院放置在治疗车上的一部类似手机的白色东大集成牌医护版平板电脑盗走。
2020年9月29日,经重庆市涪陵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某所盗医用版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3784元。
2020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新世纪公交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徐江林
检察官助理 罗仕林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涪陵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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