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20〕Z45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88********,务工,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小区**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在铜梁区**街道**街**号的一巷道内盗窃一辆棕色二轮电瓶摩托车,以200元的价格变卖给铜梁区**医院对面的一废品收购站。
2020年9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铜梁区**街道**路**号门市外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白色海陵牌二轮踏板摩托车盗走。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3168元。
2020年9月1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铜梁区**路**号附**号门市外,将被害人唐某某的7捆螺纹钢(每捆20根,长度500mm,直径8mm)盗走。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螺纹钢价值373.04元。
2020年9月15日、1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铜梁区**街道重庆**有限公司**项目部,将公司的4袋(每袋20付)NX-2型楔形线夹、60块63*6*650mm线路角铁横担、3袋(每袋172件,配有螺母)20*80mm热镀锌螺栓、1袋(每袋301件,配有螺母)16*80mm热镀锌螺栓、2袋(每袋445件,配有螺母)16*40mm热镀锌螺栓盗走,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楔形线夹、铁横担和热镀锌螺栓价值7193.56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除二轮电瓶车摩托车外,其余盗窃的财物已被侦查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收购店老板登记的张某某货车车牌号、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登记证书、购置发票、工程材料清单等书证;
2.证人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柳某某、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价格认定结论书;
6. 现场辨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
7.法律文书、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073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宋金虎
检察官助理:汤 俊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重庆铜梁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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