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6〕6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6101221988********,小学文化,户籍地:蓝田县**镇**村**组**号,农民。2013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4年4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9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长安区韦曲新华街中国电信营业厅,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打掩护,李某甲对被害人刘某某的手机实施盗窃后将手机给被告人张某某,二人迅速逃离现场。被害人刘某某发现自己的手机被盗,便与同事李某乙追赶二人,被告人张某某在逃跑时将手机随手扔到了路旁,后被害人追至**小区门口时立即报警,被告人张某某在小区内被抓获。后经估价,刘某某被盗的苹果6S手机价值为人民币:肆仟肆佰元整(¥:4400.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鉴定意见书;7.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全煜

2016年10月19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碟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