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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89********,白族,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乡**村**2012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7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8年3月30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青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5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青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9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浙江省青田县**镇**路**弄**号**楼,用**楼卫生间找到的钥匙,打开了被害人陈某某的房门进入房间内,并在卧室衣柜内盗取黄金首饰8件(两个黄金耳环、两个长方形黄金挂坠、四个黄金珠子)及两美元现金后逃离现场,后张某某将盗取的黄金首饰以人民币2000元左右的价格予以出售。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及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伟杰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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