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26岁,1994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3707851994********,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本村务工,户籍地为高密市**镇**村**号,现居地为高密市**镇**村。2020年9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趁高密市**镇**村王**家中无人之机,从王**家门口的面包车上取得钥匙,打开大门锁进入王**家中,从放在卧室正北柜子内的钱包里盗窃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及金手链一条。经高密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金手链案发时的价格为人民币10223.8元。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总价值11800余元,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12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全部退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红霞
2020年12月3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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