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2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乡**村**路**号,捕前住户籍所在地。2001年4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6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07年12月21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0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7月14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8日被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通程序审理。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7日,2019年11月27日至2019年12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中午,被告人张某某在白沟镇北刘庄村其工作的废品收购站内盗窃被害人段某某大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及废旧金属铜230斤后逃走,并以4300元的价格卖给高碑店市区附近流动收废品的人,之后又在徐水区以4500元的价格将电动三轮车出售。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的大江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2192元,其盗窃的废旧金属铜每斤价值人民币19元,共价值人民币43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被害人段某某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证明,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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