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2001********,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现住谷陇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黄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窜到贵州省黄平县谷陇镇**组*组杨某某家过道,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贵H****6豪爵牌红色二轮摩托车盗走。2020年7月1日,张某某与张某甲骑该车到谷陇镇**村一组一家维修店更换车锁。2020年7月3日,张某某与张某甲将该车卖给谷陇镇**资源回收站,获得赃款200元。经黄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龙某某、刘某某生、龙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图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光芬
检察官助理 张玉珍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黄平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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