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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院平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去到博罗县**镇**工业园**区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玫瑰金色台铃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668元)。案发后,被盗电动三轮车无法缴回。

2019年8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去到博罗县**镇**地产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银色雷致牌电动车(价值无法认定)。案发后,被盗电动车无法缴回。

2019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去到博罗县**镇**号商铺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粉红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84院内)。案发后,被盗电动车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建强

2020年4月29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被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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