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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曲检公诉刑诉〔2019〕44号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诉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5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住**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曲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2月2日对其批准逮捕,同日由曲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曲周县公安局于2018年3月27日对其变更取保候审。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0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携带木梯跳墙进入本村王某某家,将王某某家西屋的一台格力牌挂式空调(含外机)、一台“AOC”牌26英寸液晶电视及北屋的一台联想台式电脑(含显示器)盗走。经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的一台格力牌挂式空调、一台“AOC”牌26英寸液晶电视、一台联想台式电脑价值人民币5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前科情况证明、曲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52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本祥

2019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曲周县**乡**庄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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