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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一部刑诉〔2020〕426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5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52********,汉族,小学文化,退休,住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0日起,被告人张某某对其所有的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及**路**弄**号**室的电表私自进行改装窃取国家电力。经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北公司核准,2018年8月10日至2020年6月9日,**路**弄**号**室窃电20689.22千瓦时,窃电金额为人民币11125.23元,**路**弄**号**室窃电9040.49千瓦时,窃电金额为人民币4666.11元。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当场被民警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6月9日国网上海市**公司对本市普陀区**路**弄**号**室及**路**弄**号**室的电表进行检查,发现存在窃电行为的事实。

2.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场协查情况、现场检查照片,证明**路**弄**号**室及**路**弄**号**室的电表号分别为124219****、139418****,存在表内焊接情况及检查当日该电表的读数。

3.电能表内存事件记录,证明表号为124219****、139418****的电表上一次表盖开启的时间为2016年8月10日。

4.上海市电能表强制检定站单相电能表现场检验报告,证明表号为124219****、139418****的电表计量性能不合格的事实。

5.客户缴费信息、被窃电量价值认定的情况说明,证明**路**弄**号**室窃电金额为人民币11125.23元,**路**弄**号**室窃电金额为人民币4666.11元。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及到案情况,经查无前科。

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其对所有的**路**弄**号**室及**路**弄**号**室的电表私自进行改装,以少缴纳电费的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盗窃电力,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舒洁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值班律师:上海豪珈律师事务所曹蕾律师,联系电话134824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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