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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普检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张某某,性别:**,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51986********,**族,**文化,户籍在天津市蓟县**镇**村**街**号,现正在浙江省杭州乔司监狱服刑。2018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2019年3月因犯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被湖南省滨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与原判决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该局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张某某使用1862286****的手机号注册账号,登录上海**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嗨租车”)手机APP,使用非法软件篡改数据,以人民币3元的订单价格购买了31张面值为人民币1千、5千、1万元不等的租车礼品卡,面值共计人民币12万元,并在网上出售。当日,上述礼品卡被“一嗨租车”网站发现而及时止付。

2020年7月15日,民警将正在服刑的被告人张某某带至长风新村派出所,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一嗨租车APP上大量礼品卡被他人通过修改数据的方式低价购买,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等事实。

2.调取证据清单、检材接收清单表、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手机中支付宝记录的提取情况。

3.被害公司提供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账户购买情况统计表,证明被告人张某某通过修改数据低价购买共计面值12万元的一嗨租车礼品卡及礼品卡的价格情况,涉案12万元礼品卡未有兑付使用记录。

4.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罪犯移交名册、罪犯解回再审通知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经过及身份情况。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及前科情况。

6.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6年9月18日,其登录一嗨租车APP,利用软件修改数据,以人民币3元的订单价格购买面值12万元礼品卡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原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舒  洁

检察官助理 侯璎炜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在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值班律师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周颖律师,联系电话1356424****。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的,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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