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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刑诉〔2020〕44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在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2010年6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七日。2020年9月4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本市杨浦区**路**号门口,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撬开被害人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电瓶盖板,窃得星恒牌60V16AH锂电池一组。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锂电池价值人民币930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嘉定区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8月17日23时许,其将一辆电动自行车停在本市杨浦区**路**号楼房门口,8月18日9时许,其发现电动自行车的电瓶被盗后报案。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截图,证实2020年8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杨浦区**路**号内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后骑车驶离现场。       

3.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购买发票、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实被窃星恒牌60V16AH锂电池价值人民币930元。

4.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长白新村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及该所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行踪轨迹监控视频截图,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张某某的到案情况。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俊

检察官助理:洪继敏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量刑建议说明书》一份。

6.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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