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79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虹口区**路**号。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3月26日被决定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长宁区长宁路1018号龙之梦购物中心红区M6号电梯内,趁电梯拥挤、被害人丁某某不备之机,从被害人右手拎着的手提包内窃得苹果牌iPhone XS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485元)。当晚16时,张某某至本市虹口区**路**号手机店,将该手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某某。
2020年3月23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丁某某陈述证实,2020年3月21日下午,其在龙之梦购物中心B4乘坐电梯至7楼期间,右手手提包内被窃苹果牌iPhone XS型手机1部。
2、证人刘某某笔录、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照片证实,2020年3月21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某至其经营的**手机店,将1部苹果牌iPhone XS型手机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卖给其。
3、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监控录像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出现在案发现场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从刘某某处调取涉案手机1部,现已发还被害人。
5、上海市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485元。
6、刑事判决书、前科检验通知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多次盗窃前科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三千元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诚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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