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庄。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丁某某家门口,将丁某某父亲停放在门口的森爵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864元。
2、2019年12月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尼某某家门口,将其停在门口的淮海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442元。
3、2019年12月1日左右,被告人张某某窜至上蔡县**乡街上的建筑工地,分三次将工地上的一个铁质板车、两个铁质斗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上蔡县物价评估认证书;5、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606,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相应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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