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15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11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平顶山市**区**镇**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之前在一个工厂务工,是男女朋友关系,但平时比较少见面。2020年3月22日18时许,张某某与杨某某见面之后去到本市清溪镇罗马路152号天天住宿开房入住403房。当天20时许,张某某趁杨某某去上厕所的时候,偷走张某某带过去的一个手提袋子(内有现金4500元)并先离开了房间,且将杨某某的微信等联系方式拉黑不能通讯。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6月28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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