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9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麟游县**乡**村**组**号。2019年1月1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4日晚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步行窜至乐平市欧克之家大楼,从上至下采取强行掰拽玻璃门把手的方式进入欧克之家七楼会计培训班,将培训班内的一部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四包中华香烟、两瓶海之蓝酒以及一部白色VIVO手机偷走。该VIVO手机经乐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为895元,该联想笔记本电脑经乐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为1100元。
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盗窃七楼会计培训班内财物后,又窜至欧克之家三楼,将欧克之家三楼乐学教育玻璃门的门把手强行掰拽开,盗窃了乐学教育里面一部银白色的东芝电脑和70余元。
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在盗窃三楼乐学教育内财物后,又窜至欧克之家二楼,将欧克之家二楼凡高画室玻璃的门把手掰开,盗窃了凡高画室里面的一部黑色索尼摄像机、一瓶贵州茅台酒、一部白色红米手机以及现金500余元,后张某某从盗来的一部红米手机支付宝里面将2041.5元转账至自己支付宝名称为“中国军魂火狐77200”的支付宝中。该红米手机经乐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为219元,该索尼摄像机经乐平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为311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石某某、华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破案经过、户籍前科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大明
2020年4月16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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